九游娱乐打鱼:京东账户被盗刷22万!这样操作能让保险公司赔钱

来源:九游娱乐打鱼    发布时间:2025-05-15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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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信息已由田军伟律师作化名处理,不指向任何真实个人或单位。

  上诉人白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15 民初 17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 0115 民初 173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钱多支付 22482 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受 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否发 生还有是不是符合理赔约定的条件,而非其他与保险人无关的法律关系,但在本案基本法律关系处理上,原审判决存在以下两个错 误,导致本案严重错判:①没有查明钱多与京东金融的之间的 法律关系,甚至在上诉人当庭提出都没有追加京东金融作为第三人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径行认定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②没有查明京东金融、上诉人及钱多作为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原审判决径行认定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 范围后,错将京东金融与上诉人混为一谈,将所诉情形属于京东金融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直接等同于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明显混淆了权益保障和保险责任两个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关系,导致错判。本案事实涉及的三个主体分别为京东金融、用户(钱多等)及上诉人,直接涉及的法律关系为:①京东金融与用户就账户安全保障权益活动和京东金融的承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②京东金融(投保人)与上诉人(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版),被保险人为:网银在线支付的用户。本案中,即便钱多主张及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显示其属于京东金融账户安全权益保障活动的用户,但也就仅限于此,而无法证明其所诉情形及损失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更无法进一步证明其本案主张损失属于上诉人与京东金融之间订立的《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具体而言:第一,就京东金融与钱多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钱多本案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账户安全权益保障所列明的保障损失的范围,这属于京东金融与用户之间的法律 关系,原审法院对此也没有查明;第二,就京东金融与上诉人、用户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而言,钱多损失是否属于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这属于京东金融、上诉人及被保险用户之间 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同样未查明。暂且不论钱多损失是否属于京东金融用户安全保障范围(京东金融与钱多之间),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和具体认定钱多损失是否属于本案上诉人承保 保险责任的情况下,直接以钱多本案主张损失属于账户安全权益保障范围(京东金融与钱多之间)为由判决上诉人理赔,将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等同于保险责任(比如原审判决唯一一段所谓的说理“结合案件事实,钱多提供的交易情况、报案回执、京东金融 APP 账户保障权益内容、当事人陈述等,钱多京东金融账户绑定建设银行卡的财产损失,属于京东金融 app 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结合案件事实,钱多已经提交报案回执等初步证据,白云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钱多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有意捆绑和混淆账户安全权益保障和保险责任两个独立概念和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导致错判本案。二、承前述,本案唯一争议焦点是钱多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案涉《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第六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情形,但原审判 决竟无视钱多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等被不法份子盗取的事实,也没有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被不法份子盗取后进而导致其账户资金被不法份子盗用、盗转的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由立案侦查的前提下,不查明事实认定钱多是不是满足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理赔情形,却另辟新径地在认定构成理赔情形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认为“白云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钱多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从而另以“若后续刑事认定案件性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白云保险公司可另案向钱多主张退还理赔款。”为由裁判,将是否符合理赔条件转移至所谓刑事认定,明显错误,且不当增加诉累,未定纷止争,应予纠正。承前述,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回归到本案是否发生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情形的认定分析上来。根据本案事实,钱多主张的损失不属于第六条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上诉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原审判决回避该争议焦点明显错误。具体来说:根据上诉人提交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附件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第六条“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资金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份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资金账户通过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二)不法份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支付平台注册、开通资金账户,造成被保险人金融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的损失”。即只有符合前述两条中的情形,上诉人才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根据在案证据,钱多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等被不法份子盗取的事实,也没有证明其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身份证、银行卡被不法份子盗取后进而导致其账户资金被不法份子盗用、盗转的事实。实际上,根据钱多原审提交证据 5《报警回执》、6《立案告知书》可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报警并经初步调查后,将案件定性为钱多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由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钱多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非钱多被盗窃、盗刷事实的立案。原审判决竟无视这一事实,却另辟新径地认定“白云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钱多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而非先查明事实认定钱多是不是满足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理赔情形,并且以所谓“若后续刑事认定案件性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白云保险公司可另案向钱多主张退还理赔款。”为由将是不是满足理赔条件转移至所谓刑事认定,混淆视听。综上,钱多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存在盗刷的事实,公安机关也已经作了认定,由于钱多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理赔情形,故上诉人对此不予赔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导致错判,应予以纠正。

  钱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盗刷类型其中一种是短信嗅探,钱多本人遭遇的盗刷情形,不能排除伪基站短信嗅探。犯罪分子可完全在钱多居住地设置伪基站进而获取京东的登录验证码,然后实施盗刷。并且,已经有大量的刑事判决证实,犯罪分子通过该种手段实施盗刷,钱多也向法庭提供参考案例。另外,保险公司实际上表达不能排除钱多监守自盗情形,但保险公司与京东金融系关联公司,如果存在该种情形,保险公司可完全向京东金融调取盗刷期间使用 app 登录的手机电脑或设备,与钱多常用的登录设备比对,但是京东金融或保险公司均未提交上述证据比对,因此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钱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白云保险公司支付钱多保险金 22 482 元;2.白云保险公司以保险金 22 482 元为基数赔偿钱多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利息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3 日为 63.01 元;3.白云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多称,2023年5月31日,钱多莫名收到海量短信,钱多致电10086 寻求帮助,在客服建议下开通短信炸弹防护服务,案外人在短信轰炸掩护下以及短信炸弹防护服务期间没办法收到银行提醒短信的空当,多次盗刷。2023年 5 月 31 日 17 时 56 分 7614 元,2023 年 6 月 1 日 18 时 15 分7394 元,2023 年 6 月 2 日 18 时 15 分 7474 元,总计盗刷 22 482元。钱多于 2023 年6 月 6 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大运城派出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出具立案告知书。钱多系京东金融 app 的实名认证用户,获赠了京东金融账户安全保障权益。钱多提供京东金融 APP 账户保障权益截图显示:京东金融个人账户安全百万保障,由京东金融旗下主体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障您的账户资金安全。本权益保障您的京东金融账户及账户绑定银行卡名下资产或权益,包含但不限于钱包余额、小金库、白条、金条,小金保、基金份额、保险、债券,通过京东支付被他人盗转、盗用而导致的资金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限赔付次数,每年累计赔付最高为 100 万。2023 年 6 月 5 日,钱多向京东金融 APP 申请保险理赔。6 月 5 日,白云保险公司审核不通过,不予理赔。白云保险公司称,不予理赔的原因为钱多未举证证明存在盗刷的事实,不符合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 2020 版保险条款的约定。白云保险企业来提供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 2020 版。第六条载明: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金融资金账户因下列原因遭受资金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 日仍未追回且投保人未能按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的,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资金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资金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支付平台注册、开通资金账户,造成被保险人金融账户资金通过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第七条,下列问题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索赔时被保险人没办法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银行挂失及损失认定证明的损失。钱多对上述保险条款不予认可,称并不清楚该保险条款的内容,未向其披露过。白云保险公司提供账户安全保障权益须知,其上载明:以下情况不在本权益的保障范围内:(5)由于被盗以外的其他问题导致您资金损失的。六、操作流程。1.您通过拨打客服电线 或京东金融 APP 提出报案申请。2.在您提交补偿申请后的3-5 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会通知您是不是满足保障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钱多称,白云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上述须知的要求让钱多提交任何补充材料,直接做出了拒赔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钱多提供的交易情况、报案回执、京东金融 APP 账户保障权益内容、当事人陈述等,钱多京东金融账户绑定建设银行卡的财产损失,属于京东金融 app载明的账户安全保障权益的保障范围,结合案件事实,钱多已经提交报案回执等初步证据,白云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钱多存在故意等不予理赔的条件,故白云保险公司应当先行予以理赔。在后续刑事案件中若钱多取得退赔,应当向白云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款项。若后续刑事认定案件性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白云保险公司可另案向钱多主张退还理赔款。(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信息已由田军伟律师作化名处理,不指向任何真实个人或单位。)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白云保险公司向钱多支付 22 482 元;二、白云保险公司向钱多支付利息损失(以 22 482 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二审期间,白云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京东金融支付后台系统风控截图,证明钱多主张的案涉交易均系通过钱多设置的支付密码交易,直至案涉交易前及交易期间均未修改过支付密码,因此案涉交易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范围。钱多认可风控截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但认为涉案保险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防范犯罪分子窃取受害人支付密码并进行盗刷,且风控系统截图显示复审意见为“排除欺诈 C”,证明京东金融意见排除了钱多的欺诈嫌疑。另,本院根据钱多一审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查明交易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交易金额为 7614元的交易地点为网银在线-京东商城业务,经本院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三笔交易中存在京东商城支付订单。本院根据钱多一审提交部分图查明 2023 年 6 月 2 日钱多分别收到抬头为【QQ 活动】、【网鱼】、【美术宝 1 对1】、【网心云】、【百度】、【驿公里智能】、【简单学习网】、【企业账号】发送的验证码短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钱多京东金融账户绑定银行卡消费损失是否属于《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约定的理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钱多主张其京东金融账户绑定的建设银行卡,通过京东金融平台产生网络盗刷交易,造成消费损失22 482 元,并提供 2023 年5 月 31 日至 6 月 2 日三日期间交易明细、短信轰炸截图、案涉盗刷交易记录、2023 年 6 月 6 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大运城派出所报案记录加以证明。钱多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佐证足以形成证据链条,结合案涉账户通过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模式、交易时间、交易次数及频率等,一审法院认定钱多案涉京东金融账户绑定建设银行卡相关消费系盗刷,属于《白云保险公司网络支付安全保证保险条款(2020 版)》约定的理赔情形并无不当。

  对于白云保险公司主张钱多提供图均为生活短信,不足以证明其收到短信轰炸,且案涉交易均为交易密码交易,应当认为案涉交易系钱多保管不当泄露密码造成,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案涉交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案涉保险理赔情形的上诉意见。根据查明事实,钱多收到的短信仅单页截图就多达8个不同主体发送的验证码,且短信内容均为验证码并不涉及其他内容,根据生活经验常识判断,如此数量频率的验证码短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范畴,结合钱多拨打 10086 开通短信拦截业务、并在合理期间内报案被公安机构受案等事实,钱多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证明案涉网络交易系不法交易。在此前提下,白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交易系钱多未尽到保管义务自行泄露密码造成,但相关理由或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推翻前述事实,白云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白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信息已由田军伟律师作化名处理,不指向任何真实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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